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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原 告 楊志偉
被 告 吳政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政澔被訴於105 年11月間詐騙原告楊志偉,致原告楊志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其所有沛納海錶及現金新臺幣5 萬元,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楊志偉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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