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附民,665,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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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65號
原 告 曾俊堯
被 告 劉新益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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