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附民,666,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66號
原 告 A女(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陳佳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