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交簡附民,8,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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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宥均

少年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昌慈
林宥均
被 告 魯倩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4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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