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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周祐民
被 告 林添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號: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蔡英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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