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112,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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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璟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4356號被告盧璟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驗餘淨重0.0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9 月20日刑鑑字第1070093412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4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扣案之疑似毒品證物1 件(淨重0.10公克,取樣0.05公克,驗餘淨重0.05公克),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107 年9 月20日刑鑑字第1070093412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毒偵卷第21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並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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