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立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4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立揚(已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被告上訴後,於判決前死亡,致該案件無從確定,而扣案之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枝,為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被告上訴後,於判決前死亡,該案件無從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之手槍1 枝,經鑑定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5 年8 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594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是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