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65,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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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小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聲請書誤載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應予更正)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33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

次查,被告所有為警查獲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毛重1.27公克,驗前淨重1.07公克,取樣0.0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06公克),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押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286號鑑定書可佐(毒偵卷第57頁),足認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至於包覆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自沾黏上開第二級毒品,衡情均難與上開第二級毒品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自當併予沒收銷燬之。

另前開因鑑定耗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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