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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黃鳳雪
被 告 曾前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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