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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鍾季軒
被 告 陳文
上列被告陳文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32號),經原告鍾季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件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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