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訴,18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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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姵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黃姵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洗錢防制法等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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