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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楊錦士
陳慈雲
楊明輝
被 告 陳俊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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