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附民緝,5,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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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趙美華

被 告 楊孚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6月1日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被告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佐,原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即由更名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經蔡明興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孚琿被訴偽造文書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等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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