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書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108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書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書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裁定如主文。
至已執行完畢之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 │
│ │ │ │
├────────┼───────────┼───────────┤
│ │107 年5 月8 日上午11時│106年8月4日 │
│ 犯 罪 日 期 │21分許,為臺北地檢署觀│ │
│ │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某不詳時間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457號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9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2098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2067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1日 │ 107年10月18日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7年10月30日 │ 107 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
│備 註│年度執字第8521號(已執│年度執字第306號 │
│ │畢)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