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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思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思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思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於民國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73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2罪、2年10月2罪、2年8月6罪、2年7月3罪及3月、3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462裁定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9月22日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年9月22日因毒品等案件入監服刑,業於106 年3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01月21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11月0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03月0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7370號函檢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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