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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瀞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黃瀞慧前因中風住院,無法到庭應訊,經本院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惟被告已於108 年2 月20日死亡之事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以認定。
本案被告既已死亡,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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