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137,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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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林琮軒


被 告 陳玉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61號案件與另案107 年度訴字第725 號、108 年度訴字第59號、108 年度訴字第10號等案件合併審理並辯論終結,於108 年3 月6 日宣判在案,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佐。

本件原告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2月18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提出假執行之聲請,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

是原告於被告刑事部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均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等求償。

另倘因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所犯案件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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