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140,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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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王澤亞


被 告 葛台友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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