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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莊雯婷
被 告 林陳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3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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