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勇志
林耀炫
黃韋文
陳人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05、248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勇志、林耀炫、黃韋文、陳人瑋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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