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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沐村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潘兆偉律師
被 告 蘇俊嘉
選任辯護人 賴文萍律師
高瑞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一0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沐村、蘇俊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2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21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嗣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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