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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擁鴻
送達代收人 詹晉鑒律師
被 告 管惠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管惠新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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