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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吳淑惠
李芳騰
李孟聰
被 告 黃良傑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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