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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某某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順
被 告 陳煌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17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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