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審易,1946,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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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少昂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172號、第9725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14591 號、108 年度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少昂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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