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致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2日所為107年度審簡字第182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鄭致明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