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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妤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品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16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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