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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廷
選任辯護人 簡大為律師
送達代收人 潘盈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居址,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自應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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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欄位 │應更正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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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居址欄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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