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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樹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3 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更正為「107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3 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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