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交易,53,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莊敬告訴被告林怡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