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73,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