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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棋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棋琛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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