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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李俊翬
被 告 許憲紘
張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512 號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2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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