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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柯椀薰
被 告 劉佳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簡字第354號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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