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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袁O禹
兼
法定代理人 曾羽華
送達代收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張浩哲
郭子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63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37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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