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附民,274,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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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邢克明
被 告 邢志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94號(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377 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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