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附民,315,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周嘉玲
被 告 王創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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