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高全德
被 告 張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高全德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