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204,201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慧芬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備註欄「(編號1~17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7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17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7年2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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