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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義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義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義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併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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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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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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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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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 年6 月20日 │ 106 年6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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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52號 │字第26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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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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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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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713 │106 年度審訴字第713 │
│事實審│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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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 年11月26日 │ 106 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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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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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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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713 │106 年度審訴字第713 │
│判 決│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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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 年12月19日 │ 106 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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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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