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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玉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玉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玉憲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108年2月14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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