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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韓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韓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韓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3 月、1 年5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7766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2 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10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7766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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