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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婉羽
受 刑 人 李孟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婉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疑,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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