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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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