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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正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正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正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2 月、2 月、6 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前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花簡字字第4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又因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5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再因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復因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③、④案件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0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再因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且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5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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