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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榮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榮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榮傑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8 月(共9 罪)、6 月(共2 罪)、5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合計9 年3 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25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2591 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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