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511,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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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亞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亞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亞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7 年2 月、9 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4471 號函核准假釋。

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年2 月確定;

(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4 罪)、3 月(共13罪)、4 月(共2 罪)、5 月(共5 罪)、6 月、8 月(共 2罪)、1 年,合計共23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82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6 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447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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