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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日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日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日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處判有期徒刑6月、6月、7月、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99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㈢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84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㈣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簡字第69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四案,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
又受刑人於106 年9 月5 日入監服刑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8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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