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549,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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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雷開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開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雷開臣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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