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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田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田大昌
被 告 郭冠樺
張翔任
黃治華
竇堃端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竇廣毅
林炫佐
被 告 韋○晨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韋○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2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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